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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线再次提高 城镇、农村居民月人均270元、170元
2006-11-27 16:28:14    来源:瑞安新闻网    新闻点击数:  作者:

  12月1日起,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分别提高至月人均270元、170元。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将实施新的《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将有较大提高。
  
  低保标准分城乡两档
  
  据了解,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8年1月,低保标准按市区、平原、半山区、山区海岛4个标准实行,分别为150元、100元、80元、60元。几年来经过3次调整,今年1月起,市区、平原、半山区、山区海岛低保标准分别为250元、170元、140元和110元。
  
  新的《瑞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后,对城镇低保标准进行第4次调整,标准从现行的月人均250元调整到270元;农村低保标准不再分档,统一调整为月人均170元。其中城镇包括市区6个街道,农村包括塘下、马屿、桂峰、北龙等所有平原、半山区、山区和海岛。
  
  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以及对低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宣传,我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数也不断增加。1998年,我市低保对象仅为2009户4312人。截至目前,全市低保对象已经达到7464户13470人。
  
  标准随经济发展自然增长
  
  根据新《办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我市最低生活工资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60%确定。低保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对家庭人均补差额低于30元的按人均30元标准补助,家庭人均补差额高于30元的按时际补差额进行补助。同时,新《办法》还加强了动态管理,加大了救助力度,完善了操作程序。
  
  新《办法》规定,保障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自然增长。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我市建立了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制度自然增长机制,今后,城镇和农村的低保标准将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 (瑞安日报 记者 夏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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