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日报 通讯员 全日东 记者 李群)2007年7月1日,由人事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并于今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组织招标师资格考试。这标志着我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正式建立,为招投标行业确立了统一的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报考人员在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及《招标采购案例分析》4个科目,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该证书的人员可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定位为中级职称。对于取得该证书的人员将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进行登记,纳入招标师信用档案。如果取得该证书的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