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瑞安新闻 | 瑞安电视 | 瑞安广播 | 瑞安宣传 | 瑞安文化 | 瑞安专题 | 瑞安概况
政府服务 | 宣传在线 | 瑞安文明 | 瑞安名片 | 瑞安教育 | 瑞安旅游 | 国宝档案 | 便民服务 | 强镇上网
新闻首页 | 瑞安新闻 | 实用信息 | 财经新闻 | 国内要闻 | 国际新闻 | 体育新闻 | 文娱资讯
首页 > 新闻中心 > 瑞安新闻 > 正文
8旬老太讨祖房 不具资格被驳回
2008-3-14 15:23:43    来源:    新闻点击数:  作者:

  (瑞安日报 记者 孙伟芳)离乡近半个世纪,80岁的老太郑某某回到塘下镇鲍四村老家,误以为自家祖房被别人侵占,日前,郑老太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邻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她的请求。

  原告起诉称,她家祖祖辈辈生长在鲍四村。1944年,父亲亡故时遗留3间半房子,尔后母亲卖掉一间半房子,带着孩子到温州打工。1964年,分家析产时,这一间半房子被分给自己所有。1990年,她母亲突然去世,没交代后事。直到2007年10月份,郑回老家时,认为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及地基均被邻居侵占。她认为,邻居以隐瞒事实方式欺骗政府,将其所属的宅基地违法确权。

  3月4日下午,在庭审时,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不享有诉权。该案土地登记所确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确认为属其邻居的自然产权。同时,对邻居1981年建造的二层房屋土地使用权作出登记,这与原告所诉的解放前平房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当天,郑老太的邻居未到庭,但他向法庭提供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包括1981年建造的3间二层楼房,1998年申请、领取土地使用权登记证,2004年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只能证明其原有的房屋位置,但无法判断其房子现在是否存在;其次,村委会虽能证明,原告解放前居住在鲍四村某某路,但不能证明,解放前后,同一门牌所登记的房屋是一致的;更何况,邻居的房子位居中堂北首,与原告登记的房屋位置相矛盾。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房屋是坐落在邻居房屋南首的平房,而非邻居现所居住的3间二层楼。因此,法院裁定:郑老太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起诉。

上一篇:农机“下乡”助春耕
下一篇:没有了
 

8旬老太讨祖房 不具资格被
农机“下乡”助春耕
市领导督查十七大精神主题
温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在瑞征
孟建新来瑞调研商贸流通业
陶山温莪术增产不增收
“放心农资”让农民放心 
瑞企开始排队等上市
把“责任关怀”纳入企业评
挥锹铲土植树忙


 
中共瑞安市委宣传部主办 瑞安市新闻中心承办 瑞安日报、瑞安市广播电视台协办  
温州网提供技术服务 瑞安网  版权所有
地址:瑞安市市府大院宣传部新闻中心 电话:0577-65837511 E-mail:66rui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