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日报 记者 孙伟芳)离乡近半个世纪,80岁的老太郑某某回到塘下镇鲍四村老家,误以为自家祖房被别人侵占,日前,郑老太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院依法撤销邻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日前,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她的请求。
原告起诉称,她家祖祖辈辈生长在鲍四村。1944年,父亲亡故时遗留3间半房子,尔后母亲卖掉一间半房子,带着孩子到温州打工。1964年,分家析产时,这一间半房子被分给自己所有。1990年,她母亲突然去世,没交代后事。直到2007年10月份,郑回老家时,认为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及地基均被邻居侵占。她认为,邻居以隐瞒事实方式欺骗政府,将其所属的宅基地违法确权。
3月4日下午,在庭审时,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不享有诉权。该案土地登记所确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确认为属其邻居的自然产权。同时,对邻居1981年建造的二层房屋土地使用权作出登记,这与原告所诉的解放前平房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关系。
当天,郑老太的邻居未到庭,但他向法庭提供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包括1981年建造的3间二层楼房,1998年申请、领取土地使用权登记证,2004年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只能证明其原有的房屋位置,但无法判断其房子现在是否存在;其次,村委会虽能证明,原告解放前居住在鲍四村某某路,但不能证明,解放前后,同一门牌所登记的房屋是一致的;更何况,邻居的房子位居中堂北首,与原告登记的房屋位置相矛盾。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房屋是坐落在邻居房屋南首的平房,而非邻居现所居住的3间二层楼。因此,法院裁定:郑老太不具有原告资格,驳回起诉。 |